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736号)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办理程序:
a)窗口人员受理、初审::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初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开具《缺件通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1个工作日);
b)材料审核:审核中心5个工作日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c)现场踏勘、材料复核:审核中心15 工作日内派员完成现场勘察、材料复核;
d)办结:窗口人员2个工作日制证并办结。
办理条件:
一、负责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食品生产(肉制品、饮料、饼干、罐头、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糖果制品(包括果冻)、速冻食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调味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其坚果制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糕点、豆制品、酒类中黄酒、其他酒)的单位和个人;
二、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使用反映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用语,不应以店、铺、商行、贸易公司等名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需提交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变更证明(仅针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
(6)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8)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9)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10)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1)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公里;委托时间不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12)委托代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以上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待查验后退回。
收费标准:每个申证单元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单元增收440元。申请人自行向发证机构(福建省质监局或国家质检总局)缴纳;生产许可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进行收费。
办理时限:23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包括企业材料补正、发证检验及企业对基本符合项整改等时间)
办理机构(科室):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地址: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层药监局窗口 公交站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公交线路:22、121、16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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