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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一)自然人申请个人所得税WEB端、APP端的注册码,如何发放注册码?
答:若纳税人已进行自然人信息采集,可通过菜单列表的【注册码发放】,检查证明资料是否准确齐全。若无问题可点击【下一步】,在系统弹出“注册码打印单”页面,点击【打印】。
答:未注册成功的自然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重新申请注册码。同一纳税人再次申请注册码时,原注册码失效。
答:按照如下步骤重置:
1.点击【个人账号办理】,选择办理事项“重置密码”,可以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获取身份信息,或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根据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点击回车键,显示“自然人信息”。
2.检查自然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准确完整,如准确完整则点击【下一步】,系统提示“重置成功”,点击【确认】。
3.系统跳转至纳税人重置密码确认单打印界面,点击【打印】。
(四)自然人信息采集主界面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以及境内无住所信息附表的联系地址三者的填写关系是什么?
答:三者之间的填写规则为:若采集选择的是居民身份证或中国护照,则户籍所在地必填,经常居住地选填;若采集选择的是除了居民身份证和中国护照以外的证件类型,户籍所在地非必录,经常居住地和联系地址必录其一。
(五)当自然人选择为残孤烈时,为什么残疾人号是必填项,烈属证号是选填项?
答:考虑到烈属证历史遗留问题,如证件遗失走补发流程比较复杂,故目前暂不要求必填。
(六)自然人变更登记模块中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灰色的,修改不了,如何操作?
答: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唯一性信息,唯一性信息修改需要在“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中进行变更操作,并且目前关键信息只支持姓名的变更。其他关键信息错误需修改时,可用正确的自然人信息重新建档,建档后对新旧档案并档处理,并选择新档案为主档案。
(七)哪些类型的企业需要在投资方分配比例维护菜单维护分配比例?
答:私营合伙企业、内资合伙、港澳台合伙、外资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答:在“自然人关键信息变更”中进行变更即可。
答:目前可以采集残疾证件、烈属证件两类证件。
(十)一外籍人员之前有一个护照信息,后来因为护照五年一换导致新护照上的护照号码发生了变动,为了保持纳税记录的连贯性,如何将两个护照进行关联?
答:如果对新的外国护照重新登记并生成新的纳税人识别号,请使用“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管理”功能进行并档。如果未对新的外国护照进行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请使用“自然人信息变更”功能新增该外籍人员的新护照信息。
(十一)税务大厅端的“自然人信息变更”里,通过扣缴客户端采集的投资信息是否可以删除和变更?
答:投资信息后面没有删除按钮的是无法自行操作删除操作的,只有纳税人自行添加的信息才可以删除。税务登记或是A表报送上来的投资信息是自动带出且无法修改删除。
(十二)税务大厅端【自然人信息临时采集(ITS)】和【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ITS)】-【其他证件】分别适用于什么场景?
答:【自然人信息临时采集(ITS)】适用于无身份证件或无需填写证件号码的自然人采集身份信息(如外籍个人未入境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ITS)】-【其他证件】则适用于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采集不在【自然人信息采集(ITS)】支持证件类型范围内的身份证件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军人等)。
答:投资方信息维护功能仅可对分配比例数据项进行修改,纳税人若需新增、删除投资方信息或对投资方信息中的其他数据项进行修改,需在金税三期系统的“变更税务登记”功能中进行变更。
(十四)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前是否要先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五)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该种场景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答:符合政策要求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纳税人的现金奖励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申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时,将现金奖励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中,并将现金奖励的50%作为免税所得,填入免税所得。
答:可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个人所得税核定申请】模块进行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政策规定,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可向其主管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十八)个人税收管理系统中【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退抵税专用)】菜单点击时提示“登记序号为空;流程实例Id为空”。此提示该如何处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退抵税专用)》功能适用于录入退抵税费信息中针对享受非居民待遇退抵税的功能跳转,若需要直接采集非居民税收协定信息可通过《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功能进行采集。
(十九)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018)选择所属期为2019年1月,为何申报时系统报错?
答:2019年以后的预扣预缴申报需要通过“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表(its)”模块进行操作申报。
(二十)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环节需要申报2019年1季度经营所得个税,在使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ITS)”模块时,系统提示无法选择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无法正常受理申报。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将所属期改成2019年1月-2019年1月即可申报。
(二十一)大厅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提示“未进行人员采集,或未维护受雇任职信息”若需要做“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必须先报送“自然人信息采集(A表)”以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如何解决该问题?
答:可通过个人税收管理->登记->自然人信息采集(A表)功能操作解决。
(二十二)税务大厅端“专项附加扣除批量采集”模块提示:“无法选择到对应文件的压缩包”,如何解决信息无法导入问题?
答:“专项附加扣除批量采集”模块,导入时只能导入zip格式的压缩包,无法选择其他格式的压缩包,所以无法导入。
(二十三)税务大厅端“专项附加扣除下载进度监控”,已采集扣缴单位数,指的是自然人通过WEB和APP端指定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数量吗?
答:已采集扣缴单位数是指纳税人在WEB、APP和大厅端采集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数量;已采集专扣人数是指自行采集过专扣的纳税人数,并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已下载扣缴单位数和未下载扣缴单位数是指已经在客户端点击过或没点击过下载按钮的单位数量。
(二十四)税务大厅端POS机刷卡后转开完税证明时上面没有显示入库时间,该如何处理?
答:入库时间会在做完入库销号后显示。
(二十五)税务大厅端【个人所得税核定申请】保存启动后,提示:“认定日期有交叉”,该如何处理?
答:大厅端可在【个人所得税核定补偿(2018)】模块或【个人所得税核定更正】模块查询往期的认定日期是否有交叉;如果有交叉,请更改。
(二十六)税务大厅端开具纳税记录,是否包括核心代开发票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答:包括,自然人在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后,可以通过本功能开具全国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仅包括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个税完税数据,还包括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个人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等个税入库数据。
(二十七)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8年55号文)。政策中的优惠备案如何操作?
答:可以在【ITS】-【优惠】-【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ITS)】模块进行备案。
(二十八)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是否支持往期更正申报及补申报?
答:目前客户端和纳税人WEB端均不支持往期更正申报和补申报,仅大厅端支持往期更正申报和补申报,但补申报后,后期申报表需要同步更正,获取最新的上期已预缴税额。
答:1.企业催报仍在核心征管催报。针对ITS的“个人所得税应申报清册”中应申报而逾期未申报的,由ITS按照企业维度生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同步给核心征管,再由核心征管统一发起催报。
2.判断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逾期未申报时,需要查询该合伙企业下任何一个投资者是否存在逾期未申报,若存在,则视为该合伙企业逾期未申报。"
(三十)企业注销时为什么会提示存在经营所得未申报的监控事项?
答:目前企业注销,除了核心征管的相关监控条件外,还会判断企业在ITS的“个人所得税应申报清册”模块是否存在应申报而未申报、欠税、多缴的记录。若存在,则认为存在未办结事项,需要先行办结后才能完成注销流程。
同时还会监控注销当月是否认定了经营所得,若认定了经营所得,则注销当月要需要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若注销当月被投资单位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还需要申报本年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若注销当月被认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或做了《合伙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则不纳入未办结事项统计范围。
(三十一)一纳税人申报生产经营的税费种认定时间为20190301-20191231,4月份申报3月份的经营所得时提示:“上一所属期未申报”,该如何处理?
答:因为现在经营所得申报期取的是开业设立日期,而不是税费种认定的有效日期起,补申报之前的日期后再申报3月份即可。
(三十二)税务大厅端【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ITS)】的开具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开具的数据范围包括自然人自行发起的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经营所得申报、综合所得年度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核心征管系统代开发票、房产交易申报等业务产生的全部个税完税数据。且只有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1月开始及之后的才可以在ITS中开具,2019年1月之前属期的个税完税数据还继续保留在原金税三期个税的完税证明开具功能中。
(一)【税收优惠日常管理】功能启动后,后续如何查询受理审批结果?
答:可通过【税收优惠日常管理清册】功能查询受理审批结果信息。
(二)在税务大厅端【重点核实减免数据清册(经营所得专用)(ITS)】中点击【尚未核实】后弹出的核实情况流水表中无数据,点击【记录核实情况】提示“当前查询的数据为固化数据,不允许修改;请将当前日期作为统计时间进行查询后再记录”。如何处理?
答:具体操作:在【统计类型】选择【按统计时间】,【统计时间】默认为当天,查询后点击【记录核实情况】填写信息即可 。
(一)一般征收开票(ITS)缴款方式中为何没有税库联网缴税?
答:在一般征收开票(ITS)模块中,点击【获取最新三方协议信息】,下载成功后可以在缴款方式中看到税库联网缴税。
答:可以在“票证补打(ITS)”和“票证作废(ITS)”查到。
(三)操作员在税务大厅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下开具的税票无法在核心征管结报缴销。如何处理该情况?
答:目前ITS系统里票证在满足条件后是会自动结报缴销的,每个月5日系统自动生成结报缴销单,前台“结报缴销单(ITS)”模块可以供查询,结报缴销及生成汇总单均无需人工参与,所以无须在核心征管结报缴销。
(四)在税务大厅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中,金库对账是如何进行的?
答: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金库对账的机制是:由数据中台加工ITS的入库数据,通过接口提供给核心征管,在核心征管的金库对账模块,与核心的入库数据进行合并之后,共同与国库的数据进行对账。
(五)税务大厅端票证补打模块,补打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时,为什么使用电子税票号码查询不到信息?
答:电子缴款书在转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时,会生成新的电子税票号码。请确认是否由于使用了电子缴款书的电子税票号码查询模块所致。
(六)通过“一般征收开票(ITS)”进行缴税操作,采用微信付款方式扫码支付完毕,微信已扣款。但在对其进行纳税凭证转开时,提示“未查询到此票证对应的税款信息”。如何解决该情况?
答:通过微信付款方式扫码支付缴税的,应在【税收完税证明开具(表格式)】模块进行转开。但目前只有四省一市(湖南、河南、浙江、福建、青岛)推行微信扫码支付。
(七)若在2月份有一笔POS机刷卡的缴款信息,银行反馈是有入库日期,但是几天后在“税款开票(its)”模块中只有上解日期,查询不到入库日期,该如何处理?
答:具体处理步骤如下:在【入库销号及撤销】模块,选择撤销入库销号对该张税票进行查询,若可以查询到该张税票则代表该税票已经入库。若由于数据同步的问题查询不到入库日期,则可联系数据中台排查原因。
(八)税务大厅端现金票证汇总实时扣款成功后,用票人在结报缴销模块查不到税票,该如何处理?
答:ITS系统开具的票证,不需要到核心征管进行结报缴销,ITS系统每月5号后会自动进行结报缴销,6号后可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单(ITS)】模块查看。
(九)局端大厅在【一般征收开票(ITS)】时选择三方协议缴税提示“扣款失败,处理失败”,该如何处理?
答: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纳税人在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时,若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验证,确保其是否以自然人身份签订三方协议。
2.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多个三方协议,若存在可通过重新验证三方协议的方法解决。
3.若三方协议状态正常,请纳税人检查三方协议的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十)局端大厅电子退库时报文发送到国库,国库校验失败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点击菜单列表的【退库及更正国库审核失败处理(ITS)】模块,进入功能页面录入查询条件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查询国库校验失败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2.选择需作废的凭证并点击【作废】按钮,提示“操作成功”。
3.作废成功后,查找国库审核原因进行相关信息修改。修改完成后,通过点击菜单列表的【收入退还书开具(ITS)】模块进入功能页面,重新开具收入退还书。
4.收入退还书开具完成后,进入【退库复核(ITS)】模块重新复核后发送国库。
(十一)局端大厅中收入退还书开具后国库将税金退回到银行,但由于纳税人账户信息错误,银行无法退税到纳税人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需通过【退库退回】模块作废之前账户错误的提退信息,还原纳税人可退税信息,重新开具收入退还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进入【自然人信息变更(ITS)】模块修改纳税人开户银行信息。
2.点击菜单列表的【退库退回(ITS)】模块进入功能页面;录入查询条件并点击【查询】,系统查询出退还书信息。
3.选择退库退回的记录信息,点击【退库退回】,提示成功。
(十二)【单笔交易处理】与【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有什么区别,分别应用于什么场景?
答:1.【单笔交易处理】是针对状态不明的电子缴款书的处理,前提条件需已发起了交易,例如:采用税库联网缴税的方式,在点击开票后未明确返回缴税成功或缴税失败的结果。或采用POS机刷卡,在点击开票并已唤起POS机之后,未明确返回刷卡结果时,电子缴款书一般处于状态不明,需通过该模块来进行处理。
2.【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是针对未发起交易的电子缴款书进行作废的模块。例如:开具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并未到银行进行缴款需要对该缴款书进行作废;或使用POS机刷卡,点击了开票但未刷卡且需要对该缴款书进行作废时使用该模块。
(十三)税务大厅端的【单笔交易处理】能处理的票证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有时间限制,由于目前国库系统无法查询到10天前的数据,因此单笔交易处理无法对10天前开具的电子缴款书进行处理。
(十四)纳税人在客户端申报“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表”成功以后,前往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为什么在【一般征收开票(ITS)】中查不到税款信息?
答:由于在扣缴客户端的申报中除经营所得申报外其他申报暂未上云,所以目前均在核心征管缴纳税款。
(十五)税务大厅端【现金票证汇总(ITS)】中,开户银行显示的是银行行别,还是具体的银行网点?
答:开户银行显示为银行网点。
(十六)税务大厅端【税款开票(ITS)】中,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的票证是否会显示上解和入库时间?
答:不会显示上解和入库时间。
(十七)税务大厅端【电子税票强制作废(ITS)】功能适用于什么场景?
答:当银行端查询缴税出现外部系统反馈异常或开票日期超过10天不能再查询税库银状态且确定纳税人尚未缴税时,可以通过本功能作废税票,进行后续处理。
(十八)税务大厅端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缴纳税款以后发现缴款账户有误,需退税之后重新缴款,将申报表更正为0之后退税,可以对更正之后0申报的申报表作废以后重新申报吗?
答:不可以,系统会提示”该笔申报已开票,不允许作废”,可以通过【申报更正(ITS)】更正报表。
(十九)税务大厅端走完退抵税流程以后,为什么在【收入退还书开具(ITS)】中查不到可以开具的收入退还书?
答:ITS系统走完退抵税流程后会自动开具收入退还书,所以直接在【退库复核(ITS)】中查询出待复核的电子退还书信息即可。
(二十)税务大厅端【一般征收开票(ITS)】中开票金额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将开票金额调小。
(二十一)一纳税人在核心征管里有一笔多缴,在ITS系统中有一笔欠税,是否可以办理抵缴欠税?
答:不可以,目前这两个系统是不可以互相抵欠。
答:具体操作如下:
1.清空IE缓存,重新打印;
2.下载打印组件,运行卸载;卸载完重新安装,清除缓存即可重新打印;
3.若上述方法无效,则将电脑C:\jdlssoft\iitms目录下的文件夹print备份。拷贝能够正常打印的电脑对应目录下的print文件夹,进行替换,清除缓存即可重新打印。"
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大厅发放】模块打印。
(三)税务大厅端“冒用举报受理”模块,如果纳税人选择曾经任职,是否需要税务人员推送给扣缴义务人?
答:纳税人申诉时,如选择“曾经任职”,那发起申诉后就流程自动终结,无需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理,任务状态会记为“已处理”。
(四)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流程走完后,在【大厅文书发放】打印文书后,是否需要做文书销号?
答:在【大厅文书发放】模块打印文书后,需要做文书销号。
(五)纳税人是否可以在江苏的办税服务厅对深圳的企业进行冒用行为申诉?
答:可以进行申诉,【冒用行为举报受理】属于全国通办功能。
答:申诉记录查询可通过【冒用行为举报信息查询】菜单查看。
(七)税务大厅端【冒用行为举报(ITS)】中,为何有些记录状态为待税务机关核实,但申诉受理税务机关为空?
答:申诉受理税务机关为空是由于税务机关还未受理。纳税人发起申诉后系统默认将其推到被申诉对象的主管税务科所,主管税务科所及其上级机关都可以受理该申诉,受理之后将会显示受理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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