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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1.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增值税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征,是否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答: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第三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10〕91号)规定:“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同时办理税种登记;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向项目部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在国税机关办理)。
……”
因此,根据上述的规定,外建安企业在同一地市内的,增值税不需要预缴,若设立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还需要在国税部门开具外管证。
2.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是否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一方采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方采集:
(一)“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信息采集、变更。
……”
因此,五证合一的纳税人信息变更可以实现国地税信息共享。
3.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简易注销?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易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16〕432号)规定:“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过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免税额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4.CA实名采集中的人脸照片是否还需要手持身份证拍摄?
答:根据《关于明确实名办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五、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因此,已经取消实名信息采集中须纳税人上传手持证件的人像图片的规定,改为分别上传身份证件图片和人像图片。
5. 一般纳税人办理简易征收备案是否属于同城通办事项?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6〕57号)附件1:《同城通办业务范围》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同城通办事项。”
6.我公司从事松花蛋的批发、零售,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松花蛋不在上述文件规定的鲜活蛋产品范围内,从事松花蛋批发、零售不能免征增值税。
7.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第六条规定:“已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被环保局处以10万元罚款的,自处罚下达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司销售外购的图书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的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
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司直接销售外购图书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9.私营企业转租公租房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因此,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性质的私营企业转租公租房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0.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2.国家助学贷款。
……”
因此,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境内银行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因此,银行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12.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八条规定:“海运、空运和陆运
一、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但仅限于在上述经营中按参股比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部分。”
因此,香港企业在大陆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的所取得的收入在大陆免征增值税。
13.以下情形是否可以享受税控设备全额抵减优惠?
(1)某公司为独立的一家公司,多次购分机且均在使用,再次购买分开票机?
(2)某公司之前已经给其他分支机构购买过分开票机。现在为新增分支机构购买的新分开票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上述两种购买分开票机的情况都属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按照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4.一般纳税人企业7月1日之前购进的农产品,在7月1日之后未经过加工直接销售是否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能否按照13%扣除率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7月1日之前购进13%税率的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在7月1日之后直接销售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进项发票的抵扣需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取得13%的专用发票可以按照票面上的税额认证抵扣;二是从其他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5.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7月1日后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
因此,自7月1日起,非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是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6.2017年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有用于直接销售,也有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他货物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2017年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有用于直接销售,也有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他货物的,应该分别核算,直接销售的按照票面买价的11%扣除率抵扣,用于连续生产加工的按照原扣除力度抵扣。未分别核算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7.个人的影片作品参加福州文化联合会的评选,获得一笔奖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因此,个人的影片作品参加福州文化联合会的评选,获得奖金,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18.我公司没有具体经营业务,今年取得购买保本收益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超过500万,但决定以后不再购买理财产品,是否可以作为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指的是有预见性的偶然发生或者不经常发生,对于持有的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其持有是一个连续的有规律的过程,对以后还会不会再购进不确定,以后期间是否不经常发生缺乏可预见性,因此,取得保本收益的理财产品利息收入超过500万,不得作为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9.教育培训机构收到学员缴纳的预交款,一部分直接开具了发票,其余没有直接开具发票,而是根据学员上课的次数按次结转收入,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如何确定纳税义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部分,开具发票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按上课次数结转的预收款收入,在培训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20.我公司利用专门工具将客户的大型设备从露天转移到厂房内,这种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装卸搬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因此,将客户的大型设备从露天转移到厂房内,系利用装卸搬运工具对货物在装卸现场之间进行搬运,属于装卸搬运服务。
21.消费者在商家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刷卡银行开展满额优惠活动,刷满100元立减20元,消费者刷卡实际支付80元。上述业务商家应如何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其业务实质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透支100元,银行向商家结算100元,消费者只需要归还银行80元贷款,20元属于银行向消费者提供贷款服务给予本金的减免。商家应按销售货物以100元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者取得货物所有权,负担了相应货物的增值税额,商家应向消费者按100元开具增值税发票。
22.一商业银行向上海清算所缴交年费,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业务量突出,上海清算所给予了奖励性的业务发展基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因此,商业银行收到与发生的业务量挂钩的业务发展基金,属于销售折让,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3.纳税人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中的增值税免税行为,之前未备案直接按照免税进行申报了,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已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再重新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跨境应税行为,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因此,纳税人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 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补办备案手续,不需要补缴税款。
24.我公司为空调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设计节能空调,是否属于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 (六)现代服务。
……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因此,只是按照客户要求设计节能空调并销售,没有提供后续配套的节能服务,不属于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1.若企业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上述文件规定中注明的“建筑规模”是否可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等用于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若确实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是否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二十九条的一般性条款进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待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以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2.房地产行业应按“建设规模”核算,若确实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十九条的规定。
26.我公司组织客户参加植树活动,并提供一些食品,相关支出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公司组织客户参加植树活动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7.我公司购入不动产需要分两年抵扣,若第13个月时40%部分的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能否作为留抵税额在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
10.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
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填表说明
……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第13个月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该部分进项税额计入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若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作为留抵税额于以后月份继续抵扣。
28.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重复打印,企业应如何避免员工将同一张电子发票重复报账的问题?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 一、大力推广电子发票
……
(五)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软件及操作说明具体见福建省国税局网站(.gov.cn)-资料下载-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操作目录)解决重复报销、批量查询等问题。”
因此,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避免员工将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含电子发票)重复报账的问题。
29. 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二手车时收取的过户费和评估费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规定:“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因此,销售二手车时收取的过户费和评估费不得开具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应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30.收购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因此,收购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开具。
31.我单位开具给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2.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时是否需要按规定开具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境外企业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33.2017年7月1日起,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给企业是否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为企业暂时没有要求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34.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事业单位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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